县府办发〔2006〕57号

 

遵 义 县 人 民 政 府
关于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通知


各镇(乡)人民政府,县政府各部门:
  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和黔财采[2003]8号文件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现将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有关规定通知如下:
    一、2004年全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(见附件)
    二、各镇(乡)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凡使用财政性资金(预算内和预算外)采购属于《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》规定的商品以及分散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内的货物、工程和服务项目,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。对不按要求进行集中采购的,将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。
    三、各镇(乡)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的程序实施采购。坚持按预算、按计划、按合同办理,资金实行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管理。
    四、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,各镇(乡)财政所要切实履行职责,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,使镇(乡)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规范化。
    五、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与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不相一致的,以本目录和标准为准。

附件:遵义县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


二OO四年三月十六日


遵义县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


    一、货物类
    1、摄影及摄像器材、空调、电视机及其他电器设备批量采购2万元以上的;
    2、计算机、打印机、复印机、传真机、速印机、扫描仪、投影仪;
    3、各类办公用具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的;
    4、办公信笺、信封、业务表格、档案袋批量采购2万元以上的;
    5、救灾物资、防汛抗旱物资、农用物资、储备物资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的;
    6、行政执法部门自购制服和劳保用品批量采购2万元以上的;
    7、通信设备、印刷设备、照排设备、网络设备(服务器、路由器、交换机、调制调解器、其他网络设备)、医疗设备及器械、计划生育设备、交通管理监控设备、农用机械设备、消防设备、警用设备及用品、保安设备、图书及档案管理、教学设备、实验室设备、广播电视及影像设备、灯光及音响设备、文艺设备、体育设备、电梯、锅炉等批量采购2万元以上的;
    8、轿车、载客汽车(包括旅行面包车、公共汽车、微型客车)、越野车、卡车及其他交通工具;
    9、工程车、消防车、警车、救护车、通讯和广播用车、洒水车、道路清扫车、垃圾车及其他专用汽车;
    10、财政部门认定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货物。

    二、工程类
    1、建筑物的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分项工程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;
    2、市政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、水暖管网维修更新分项工程在10万元以上的;
    3、绿化、美化、退耕还林用苗、市政垃圾处理、天然林保护、污水处理分项工程在4万元以上的;
    4、大坝、水库、闸门、泄洪工程、农田水利分项工程在5万元以上的;
    5、公路工程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;
    6、修缮、装饰工程在10万元以上的;
    7、系统集成、网络工程在10万元以上的。

    三、服务类
    1、批量印刷、出版0.5万元以上的;
    2、信息技术、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1.5万元以上的;
    3、保险;
    4、车辆维修。
    四、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,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都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