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单位(含全县行政事业单位,人民团体)应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及单位情况,年初(特殊情况除外)编制政府采购预算,并送财政采购管理部门。
2、在采购前一个月,采购单位应将采购项目名称、数量、工程图纸、产品质量技术要求报送财政采购管理部门,同时将采购资金划入采购专户。
3、经采购管理部门审查后,下达采购计划,确定采购方式。
4、采购单位根据采购计划,可依法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中介机构进行采购。
5、采购中心或其他中介机构根据采购计划或采购单位的要求,编制采购文件,发布采购信息,组织开标仪式,公布中标(成交)结果,指导采购单位与中标(成交)供应商签订合同,监督合同实施。
6、工程完工或货物送达、安装调试完毕后,由采购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及技术人员进行验收,并出具验收报告书。
7、采购中心或其他中介机构根据采购合同及验收报告书,向国库下达拨款通知书。
8、经财政审核后,向供应商支付款项。 |